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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顶管机 双缸顶管机 塑料管顶管机

VIP 第2年
液压顶管机 双缸顶管机 塑料管顶管机
  •  参考价: 1元/台
  • 最小起订: 1台
  • 供货总量: 10000000台
  • 发布日期: 2011/2/19
  • 有效日期: 2011/8/18 13:41:06
  •  产 地: 霸州
  • 经营模式: 生产型
  • 认证信息: 已认证
  • 电话:0316-7394321
  • 传真:0316-7393589
  • 网址:http://huayuan2288.b2b.hc360.com
  • 地址:霸州市北环路东工业区
  • 霸州市宇信五金线路工具厂的产品
  • 霸州市宇信五金线路工具厂的商铺
详细介绍
1.小型顶管机:又称水钻顶管机,水利工程专用顶管机,其特点是小巧灵活,改变了液压顶管机的工作效率,一般土质顶进速度为米/2分钟,是普通液压顶管速度的十几倍,而且顶杆采用高强度可注水式顶杆,在工作行进过程中,采用注水方式把残留费土改变成泥浆流出,从而减少了顶力摩擦,同是也改变了土质的韧性。
2.小型顶管机前方配有合金钻头,即使是岩石,楼板,非金属坚固物体,也能够顺利穿过,遇到坚固物体时,不跑偏不打滑,但直接影响进程速度,请使用时分辨好地下是否有其他物体。小型顶管机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直顶式顶管,注:(在口径小长度短的情况下)一般口径小于2040MM长度不大于49M的情况下可采用直接顶入,不用注水,大大节省了工作时间。
 
3.水钻顶管机在回托管材的过程当中采用了回托万向接头,在旋转回托的过程当中,管材可在静态过程中平稳回拉,而且机械在研制生产过程中考虑到管内土质情况,在回拉时也就是万向接头和管材连接的前部采用了螺旋式出土装置,可以把钻进时剩余的费土用旋转出土器一次性同管材同时拖出。
4.小型地下顶管机工作时采用了可自动行进设计,自动回托功能,主机与变速箱一体连接,我厂售后可跟技术人员到现场专业指导,小型顶管机,水钻顶管机,水力专用地下顶管机是您非开挖工程的必备佳品,欢迎来人来函参观指导选购。
地下液压顶管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液压顶管机的型号及其本参数、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电信等部门穿越、铺放管线用的地下液压顶管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15622       液压缸试验方法
3. 型号及技术参数
基本参数
产品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下)
4. 技术要求
4.1外观
4.1.1各部件的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毛刺、飞边。
4.1.2各喷涂部件应喷涂均匀,颜色一致,无流挂、无漏喷现象。
4.1.3液压系统在加压和回转过程中,油路应无漏油现象。
4.1.4整机在工作状态下,应运转平稳,无卡滞现象。
4.2未注公差机械加工零件、部分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1804-2000中C级要求。
4.3焊接要求
   焊缝表面应平整均匀,无夹渣、漏焊现象,焊缝宽度不得小于7MM。
4.4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施工距离为50M—60M的范围内,其最大安全系数为1.5倍。
4.5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油缸最大推力为800KN—5000KN,其最大安全系数为1.5倍。
4.6液压站在工作状态下应散热良好。
4.7支撑板应平整无明显弯曲。
4.8液压系统应进行无负荷和有负荷试验,产品运动灵活,无卡滞现象,无泄漏和油缸部件无破损发生。
4.9产品整机空载运转时,各机构必须运转平稳,无异常噪音。
5. 试验方法
     5.1外观及焊接
        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手感的方法检验。
     5.2钻孔长度
        采用钢卷尺测量。
     5.3行走偏差
        采用水平尺、经纬仪检验。
     5.4油缸最大顶力
        按GB/T 15622规定的方法检验。
     5.5液压系统进行有负荷试验和无负荷试验,观察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6产品进行空载试验,观察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 检验规则
     6.1产品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
     6.4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检验。
     6.5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1、4.7、4.8。
     6.5.1出厂检验的判定
          产品经出厂检验全项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复加倍抽样复检,经复检该项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
     6.6.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一年应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6型式检验判定
          产品经检验全项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 标志、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在明显部位应设有铭牌,在铭牌上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号及其他特殊需要标注的内容。
       7.2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机械性损伤。
       7.3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的环境中,长时间贮存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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